(2014)广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建华、柏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八宝镇老寨小组杨家屋基处烧自家辣子地内的杂草时,由于风大将火吹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7.5亩,损失面积118.21亩,共造成经济损失8920.72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广南县某处烧自家辣子地内的杂草。由于风大火引燃旁边地里的甘蔗叶,后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扑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57.50亩,损失面积118.21亩,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20.72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28日,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同年3月6日立案侦查。2、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某2014年3月13被监视居住。3、传唤证、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4、曾某某陈述:2014年2月21日9时许,其和张某某遇见周某某去杨家屋基的辣子地铲草。11时许,其回家时看见杨家屋基的甘蔗地起火,当时周某某和一个男人在打火。后李某某和村组长组织群众上山扑火,其也去扑火,18时许才扑灭。被烧的有柴山、油茶树、杉树,还有涂老板约80亩的甘蔗地。其家的100多棵油茶、300多棵杉树和近百亩柴山被烧。5、李某甲陈述:2014年2月21日,其吃完饭在家门口看见老寨小组杨家屋基处着火,就和村里的群众一起上山打火。到现场时,火已经烧到西洋丫口大山,听群众说是周某某到杨家屋基处烧辣子地里的杂草引起的。被烧的有杉树、油茶树、甘蔗,还有一些杂木。其家位于西洋丫口大山处的柴山被烧,涂某甲家的杉树、油茶树、山林和本村几户人家的林木被烧。6、李某乙陈述:2014年2月21日12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说本村对门山被火烧了,叫其组织人去打火。其赶到现场时,火已经烧到本村西洋丫口大山。周某某在本村对门山烧她家的辣子地引到旁边的甘蔗地,后烧到山林里,涂某某最先发现着火。火从本村对门山的油茶林烧到小冲、西洋丫口大山、水井坝,被烧的有杉树、油茶树、甘蔗和杂木,杉树是涂某甲、杨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一和其家的,油茶树是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二、唐某某、李某三和其家的,涂某甲家的山林被烧。7、李某一陈述:2014年2月21日17时许,其从八宝回家时看见西洋丫口大山处着火,到山上看见自己家的杉树林被火烧了,山上的树林还在烧,其就去扑火,听群众说火灾是周某某在辣子地里烧杂草引起的。火灾烧着一片柴山、杉树、油茶树和涂老板约80亩甘蔗。其家被烧6、7亩杉树和30亩左右的柴山,杉树是涂某甲、杨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二、张某乙家的,油茶树是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二、唐某某、李某三、张某乙和李某乙家的。8、张某乙陈述:2014年2月21日12时许,其妻子刘正兰回来说本村的周某某在杨家屋基的辣子地烧杂草引起火灾。这起火灾烧着杉树、油茶树和柴山,还烧着涂老板约80亩甘蔗地。其家被烧油茶树1200多棵、杉树苗200棵左右、柴山50多亩。9、涂某某证实:2014年2月21日11时30分许,其回家时看见周某某在对门山她家辣子地里烧杂草,火被风吹到周某某家辣子地旁边,引燃甘蔗地里的甘蔗叶,其就过去叫她一起打火。这次火灾烧着老寨村的一些杉树、油茶树、山林上的树木和甘蔗地。10、李某某证实:2014年2月21日12时许,涂某某打电话说本村的杨家屋基处着火,他和周某某在打火,叫其组织人去救火,其就召集参会人员及村里的人去救火。后其听说那天周某某在杨家屋基烧她家的辣子地,她没有向村委会申请过野外用火。被烧的有杉树、油茶树、甘蔗和一些山林里的树木。11、李某四证实:2014年2月21日13时许,家里打电话说母亲周某某烧杂草时不小心引起火灾,叫其回家看看。14时许,其回到村里看见还在着火,火已经从甘蔗地蔓延到西洋丫口大山,其就叫人一起上山扑火,17时许火才被扑灭。这起火灾烧着一大片山林、村民的杉树、油茶树,还有砍好放在地里的一吨左右甘蔗。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反映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及基本概貌情况、痕迹。1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对其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辣子地进行指认,并指出杨家屋基、小冲、水井坝、西洋丫口大山一带就是其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的现场。14、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反映被告人周某某用来烧杂草的黄色气体打火机的基本外貌特征。15、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57.50亩,损失面积为118.21亩,被烧林木林种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树种为杉树、油茶、杂灌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20.72元。1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4年2月21日9时许,其到本村杨家屋基处做农活。11时许,其用从家里带去的一个黄色打火机点燃地里的杂草堆。由于天晴风大,风把火吹到旁边的甘蔗地里,引燃甘蔗地里的甘蔗叶,其就去扑火。过了几分钟,路过的涂某某也来扑火,由于火势太大没能扑灭,火就蔓延到西洋丫口大山的树林里,引起森林火灾。后涂某某打电话组织群众上山扑火,18时许才将火扑灭。烧着本村的杉树、油茶树、柴山和一些未砍的甘蔗。村上召开过森林防火会议,近段时间不允许到山上乱烧火,其去杨家屋基烧杂草没有向村小组、村委会申请过。17、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周某某1952年3月18日生,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18、证明:证明2013年12月1日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未向老寨村委会申请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外用火。上列证据互为印证,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来源合法,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地里烧杂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7.50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一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徐红春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马 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