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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陆云祥与朱生育、陈勤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云祥,朱生育,陈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陆云祥。被执行人朱生育。被执行人陈勤娟。本院在执行陆云祥与朱生育、陈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生育、陈勤娟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1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陆云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