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陆云祥与朱生育、陈勤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云祥,朱生育,陈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陆云祥。被执行人朱生育。被执行人陈勤娟。本院在执行陆云祥与朱生育、陈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生育、陈勤娟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1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陆云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7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