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凤青与蒋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青,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青。被执行人蒋建明。申请执行人刘凤青与被执行人蒋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凤青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1340元。执行中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3)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执行人蒋建明有期徒刑13年,现被执行人蒋建明在监狱服刑。鉴于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明勇代理审判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