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第1432号原告江某,(370323198103262128)。委托代理人吕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男,汉族,(370323198207212176)1982年7月21日生,住张店区杜科新村11-3-502。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荣绍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