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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29层。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南京金鹰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鹰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金鹰国际花园业主,2013年6月25日,被告故意破坏小区道闸拒不维修。被告的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规定,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00元。被告陈虎辩称,金鹰物业公司曾于2013年9月提起过同样的诉讼,因自感理由不足撤回起诉。后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驳回。现又起诉是滥用诉权的行为。金鹰物业公司不是金鹰国际花园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也不是小区道闸的所有权人,无权起诉。金鹰物业公司所称的道闸实际是指栅栏式挡车器,包括主要机电设备和辅助设备闸杆等。闸杆是由二根相对较长的横杆和若干根相对较短的竖杆通过可拆卸的螺栓相连接。当时只是其中一根相对较长的横杆稍有损坏,价格估计不超过200元,而且经修复后完全不影响正常使用。在2013年7月17日修复过程中金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恶意阻挠,不但将已经修复的闸杆进行藏匿,而且故意与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更换整个道闸系统的工程合同,从不正当的交易中捞取好处。原告不但明知自己没有诉权,而且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提起所谓的诉讼或仲裁,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和妨害司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虎系金鹰国际花园的业主,原告金鹰物业公司受南京市金鹰国际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为金鹰国际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陈虎驾车欲进入小区,原告金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小区内停车位已满为由未开启入口处的栅栏式道闸。被告陈虎下车后将上下开启的栅栏式道闸以水平运动方式推开,造成闸杆损坏。事后双方就道闸修复一事进行过交涉,被告认为将折断的闸杆修复即可;原告则认为被告强行推开闸杆已造成设备控制系统损坏,须整体更换。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3年7月更换了道闸设备,支付费用64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事发过程视频资料、报警记录、道闸修复费用发票及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金鹰物业公司作为金鹰国际花园物业服务的提供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在共用设施设备遭到损坏的情况下应当对损坏的设备予以修复,并可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被告陈虎强行推开闸杆致该设备损坏,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受损道闸予以更换,费用支出属于合理范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对此费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陈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鹰物业公司支出的道闸更换费用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孔宪权人民陪审员  汪国强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牛转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