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伟珍制衣有限公司与泉州惠安宾依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伟珍制衣有限公司,泉州惠安宾依王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伟珍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宝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惠安宾依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任文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伟珍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惠安宾依王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