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吴芷荃与林佳峥、宗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芷荃,林佳峥,宗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吴芷荃。委托代理人胡正平。被执行人林佳峥。被执行人宗竣。申请执行人吴芷荃与被执行人林佳峥、宗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林佳峥、宗竣归还吴芷荃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75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每月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9350元由林佳峥、宗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林佳峥、宗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林佳峥的银行存款11217.34元、被执行人宗竣的银行存款15689.14元,还提取了被执行人林佳峥的工资收入2500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佳峥、宗竣及其女儿宗玥含名下有常熟市名流世纪庄园清华岛20幢房屋及常熟市菱塘里一弄8号房屋。本院依法对常熟市名流世纪庄园清华岛20幢房屋进行了拍卖,得款5618824元,因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2014)熟执字第025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2192217.27元、及支付该案件执行费22733元,合计2214950.27元,扣除预留安置款等40万元,余款3003873.73元用于分配。对常熟市菱塘里一弄8号房屋目前正在进行评估,处置尚待时日。本案从上述执行款中分配受偿1092397.62元。之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92397.62元,尚未执行到位6726952.3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划拨的银行存款、提取的工资收入、已经拍卖的常熟市名流世纪庄园清华岛20幢房屋及正在评估的常熟市菱塘里一弄8号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勇审判员 邵 钧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振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