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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宗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2840号罪犯杨宗海,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杨宗海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黄祥保审判员 吴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