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富龙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龙民初字第41号原告:孙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亲戚朋友做工作同意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白国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添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