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491`薛广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薛广达,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贻广,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苏道久,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广达与被执行人李贻广、苏道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吴兆宽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同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