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民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季与王建军、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季,王建军,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浑民保字第119-1号申请人李季,男,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抚松县计生委干部,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李肖汉,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纪检委干部,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王建军,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白山市发改委干部,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房艳,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浑民保字第119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建军、房艳名下的位于山水名家12幢一单元602室,面积145.83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李季提供的姜泊男的车库(白BQ字第2013000112号)、罗广军的房屋(白BQ字第0709**号)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李季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军、房艳名下的位于山水名家12幢一单元602室,面积145.8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李季提供的姜泊男的车库(白BQ字第2013000112号)、罗广军的房屋(白BQ字第0709**号)的查封。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