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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某,男,2003年7月27日生,汉族,满城县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满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