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恒惠、许蕾与李月美、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恒惠,许蕾,李月美,张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许恒惠,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许蕾,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许恒惠之妹。委托代理人:许恒惠,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李月美,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德福,男,住址,系李月美之夫。原告许恒惠、许蕾与被告李月美、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恒惠、许蕾撤回对被告李月美、张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许恒惠、许蕾承担;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许恒惠、许蕾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