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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恒惠、许蕾与李月美、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恒惠,许蕾,李月美,张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许恒惠,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许蕾,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许恒惠之妹。委托代理人:许恒惠,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李月美,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德福,男,住址,系李月美之夫。原告许恒惠、许蕾与被告李月美、张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恒惠、许蕾撤回对被告李月美、张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许恒惠、许蕾承担;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许恒惠、许蕾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