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大海与刘家高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海,刘家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海。被执行人:刘家高。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海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18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海法执字第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