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富田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郑二会、郑立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富田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郑二会,郑立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商初字第69号原告:威海富田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明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华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二会,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郑立魁,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富田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二会、郑立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富田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