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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565号原告孙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 琼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