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565号原告孙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 琼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