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德亮,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光,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巴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350万元,由于原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盛世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继续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宏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