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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