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行执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诉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执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莲县城文化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7049-8。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政,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希国,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法定代表人刘祥彩,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2月28日擅自在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南,占地28033平方米动工建社区小康楼。2014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以“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2月28日擅自在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南,占地28033平方米(耕地25696平方米、建设用地856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1481平方米)动工建社区小康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农村道路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537290元。”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28033平方米动工建社区小康楼,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法根据和执法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收到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莲国土罚字(2014)第9-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限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黄崖川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农村道路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537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