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蔡哲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蔡哲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苏丽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行职员。被告:蔡哲锡,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蔡哲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49元,减半收取1130.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0.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季从军代理审判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