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尹世华与莫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世华,莫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862号原告:尹世华,男,住宁国市。被告:莫家林,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世华与被告莫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世华于2014年10月13日以被告莫家林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世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尹世华负担。审 判 长 石祖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