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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余跃群与余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跃群,余启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余跃群,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启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跃群诉被告余启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跃群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跃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跃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跃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