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玉林与顾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玉林,顾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林。被执行人顾海林。本院在执行周玉林与顾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海林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10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周玉林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