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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刘 某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系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