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刘 某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系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职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