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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二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吕洪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二初字第00665号原告吕洪全。委托代理人林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负责人佟志泽,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全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王丽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