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宗贤与郑茂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温宗贤,农民。被告郑茂喜,农民。原告温宗贤诉被告郑茂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温宗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贤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郑茂喜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贤撤回与被告郑茂喜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宗贤负担。审判员李宗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梁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