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友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友龙,陈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21-2号申请执行人谢友龙,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平平(又名陈平),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平平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平平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A8K8**)。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