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冷建平与被告熊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建平,熊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冷建平,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被告熊雕,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建平与被告熊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建平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建平撤回对被告熊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建平承担。审 判 长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曹康武人民陪审员 沈林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