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成成与吴红、李纯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成,吴红,李纯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成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成诉被告吴红、李纯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吴红、李纯祥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xx号楼x-x-x号房产(产权号xxxx**),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红、李纯祥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xx号楼x-x-x号房产(产权号xxxx**);或查封被告吴红、李纯祥等值的其他相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克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