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周霞与申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申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周霞,居民。被告:申延兵,成年,居民。原告周霞诉被告申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延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霞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份向被告提供外墙乳胶漆,总价款为48595元,尚未付。后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内容为“欠外墙乳胶漆款,金额48595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595元。案经送达,被告申延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霞经营乳胶漆业务,自2008年9月份起,被告申延兵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乳胶漆。2014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595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单位(人):申延兵今欠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整¥48595元欠款事由:外墙乳胶漆”。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859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乳胶漆,应及时足额给付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系对所欠货款的认可,对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霞货款485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申延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