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留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留存,周长现,王俊波,周传立,周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70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被执行人:周留存,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张寨镇北周村人,住。被执行人:周长现,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张寨镇北周村人,住。被执行人:王俊波,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张寨镇前寨村人,住。被执行人:周传立,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张寨镇北周村人,住。被执行人:周传国,男,1977年6月5日生人,汉族,农民,莘县张寨镇北周村人,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留存等5人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义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343.79元,因被执行人周留存等5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7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