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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新邱区翼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龙源木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彰武中鑫瑞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新邱区翼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新龙源木塑业有限公司,彰武中鑫瑞化工有限公司,付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阜新市新邱区翼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翼博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法定代表人王云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总经理。被告阜新龙源木塑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法定代表人付华,总经理。被告彰武中鑫瑞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鑫瑞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法定代表人孙嫦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付波。原告翼博公司诉被告龙源公司、被告中鑫瑞公司、被告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翼博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三庭副庭长常广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茸主审,审判员王蝉明参加评议,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翼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中鑫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源公司、被告付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龙源公司从原告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月利率为40‰。该笔贷款同时由被告中鑫瑞公司、被告付波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贷款合同约定2014年4月27日被告应归还贷款1000万元,但至今未归还,被告以无钱为由分文未予归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龙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000及利息,被告中鑫瑞公司、被告付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鑫瑞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订立过担保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龙源公司未答辩。被告付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翼博公司与被告龙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龙源公司向原告翼博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即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利率为月息40‰。同日,原告翼博公司与被告中鑫瑞公司、被告付波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翼博公司于当日向被告龙源公司汇款986.58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翼博公司多次催索,被告龙源公司均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电汇凭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翼博公司与被告龙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中鑫瑞公司、被告付波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中鑫瑞公司称保证合同所盖公章并非其公司备案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翼博公司称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其向被告龙源公司支付1000万元本金时扣除了十天的利息134200元,但因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而无效。原告翼博公司履行了支付部分借款义务,被告龙源公司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原告实际借款986.58万元本金并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所欠利息损失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新龙源木塑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新邱区翼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86.5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彰武中鑫瑞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付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阜新龙源木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常广俊审 判 员  王蝉明代理审判员  郭 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