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烟民监字第12号杨利生:你因与被申诉人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买卖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日作出的(2007)烟牟大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烟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你仍不服,以双方对欠款数额7226元均无争议,但从中扣除3723.4元属认定事实不清且与本案无关,村委会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时称,2006年10月至11月,村委会向你收购苹果,共计欠款7226元,已付3682.95元,请求村委会支付欠款3543.05元。2007年11月12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村委会对收购苹果款总额为7226元无异议,但主张你以苹果款抵顶欠村里的款项3723.40元,村委会另已支付给你现金226元,因此兑除后尚欠款的数额为3276.60元。你对村委会的上述主张没有异议,并表示认可。现你主张不应从收购苹果欠款总额中抵顶你欠村里的款项,而应由村委会另行主张权利,理由不当且没有依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