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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立保字第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麦汉权与岑秀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麦汉权,岑秀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立保字第1636-2号申请人麦汉权,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岑秀娟,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麦汉权因与被申请人岑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岑秀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6号梅山大厦7楼F房(产权证号:02××58)以及案外人谢敏仪提供担保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145号5座1501房屋(产权证号:02101300**)。现申请人麦汉权已与被申请人岑秀娟达成协商意见,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麦汉权提出解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4)穗番法立保字第1636号案对被申请人岑秀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6号梅山大厦7楼F房(产权证号:02××58)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4)穗番法立保字第1636号案对案外人谢敏仪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145号5座1501房屋(产权证号:02101300**)的查封。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