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丽与正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丽,正阳县人民政府,沈海里,高岭,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51号原告聂丽,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启民,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志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海里,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岭,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第三人高静,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第三人高岭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丽诉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聂丽已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三人沈海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且原告聂丽已实名举报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地籍股股长王小友、监察股股长夏志勇涉嫌渎职犯罪线索,正阳县检察院反渎局亦正在调查中,而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二案的调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