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邦国,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王邦国,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纪丰,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邦国与被执行人纪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纪丰名下x小汽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