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军文、王绍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军文,王绍鹏,陈树清,王绍坤,王炳惠,秦焕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告马军文。被告王绍鹏。被告陈树清。被告王绍坤。被告王炳惠。被告秦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文、王绍鹏、陈树清、王绍坤、王炳惠、秦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马森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