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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军文、王绍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军文,王绍鹏,陈树清,王绍坤,王炳惠,秦焕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被告马军文。被告王绍鹏。被告陈树清。被告王绍坤。被告王炳惠。被告秦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文、王绍鹏、陈树清、王绍坤、王炳惠、秦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奎友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马森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