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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执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支行田龙官、顾翠方、许兵、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支行,田龙官,顾翠方,许兵,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南执字第00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大丰支行),住所地在大丰市开发区黄海路38#。负责人李晔,邮政大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龙官。被执行人顾翠方。被执行人许兵。被执行人刘伟。申请人邮政银行大丰支行申请执行田龙官、顾翠方、许兵、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大南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娟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执字第004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刘广曙执行员  沈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