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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00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俊,安徽刘传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