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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荣辉、林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林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理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著学,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杭县。被告吴荣辉,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林煌,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荣辉、林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启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