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2014-1163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观华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