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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2014-1163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观华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