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中新与被执行人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中新,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卜中新,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宋东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卜中新与被执行人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3)津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业平审 判 员 江海兵审 判 员 肖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