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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X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黄XX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XX、黄XX伙同韦XX(另案处理)、黄XX(在逃)、石XX(在逃)、“阿宝”(身份不详,在逃)经预谋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35号“怡鑫宾馆”306号房间,将房间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创维”牌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780元的一体机电脑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视机、一体机电脑进行销赃,且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被告人黄XX于2014年3月8日1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前进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XX于2014年3月11日11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文化区宿舍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被盗电视机和电脑的相关票据、二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韦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黄XX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先与同伙共同预谋,在犯罪的过程中,分工协作,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X、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X���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学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煜附录:本文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