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柴宗胜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341号柴宗胜:你与王梅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源民四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梅花支付赔偿款5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