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国建与毛双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国建,毛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建。委托代理人:应凯丽,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毛双华。申请执行人李国建申请执行毛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8250元,执行费人民币1674元,合计119924元。申请执行人李国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双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1183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