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远安县远大汽配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远安县远大汽配销售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周。被告远安县远大汽配销售中心。负责人朱宝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远安县远大汽配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安县鸣凤镇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袁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