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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鑫源彩钢厂依据我院(2012)松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鑫源彩钢厂,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鑫源彩钢厂,现住赤峰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郭玉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学,男,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松山区鑫源彩钢厂依据我院(2012)松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