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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陈海荣、沈阿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海荣,沈阿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3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金跃强。委托代理人:陈武、陈家铭。被告:陈海荣。被告:沈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海荣、沈阿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海荣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