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H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H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利华,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H某某,男,美国国籍,居住地MA01720America。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H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以王某某向该院提交的暂住证不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也未在该院辖区内居住的事实为由,将案件移送其户籍地所在的我院管辖,但未将该案诉讼费同卷移送,且原告王某某也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赵严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