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