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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